1)第1004章 以防万一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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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04章以防万一

  “那常总拖欠典当行的钱还用还吗?”程祥玉问道。

  “这就涉及到谁是本案受害人的问题了,因为保管不善,导致奥迪车被抢走,典当行的损失已经由东方停车场赔偿了,所以典当行与常总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被东方停车场结清,常总不用再偿还典当行的借款。”杜庸说道。

  “哦,我说典当行一直没找我家的麻烦。原来如此!”常总醒悟道。

  “但是东方停车场却因常总的行为遭受了损失,东方停车场是本案的被害人,也是认定常总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要件。

  本案中,常总乘人不备,强行将车开走,在未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实际遭受经济损失的一方,即东方停车场,为被害人。

  东方停车场受质权人(典当行)的委托,取得对奥迪车的保管权,根据相关规定,其在保管质押财产期间,应当对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也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物权法》已经失效)

  根据常总所说,东方停车场基于保管合同对质权人典当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作为保管人员的东方停车场为本案的被害人。

  所以东方停车场有权要求常总承担赔偿责任。即便现在东方停车场不起诉,当检察机关起诉常总时,东方停车场也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常总赔偿损失。”杜庸继续解释道。

  “老弟,按照你的说法,老常这罪名算是坐实了?”程祥玉看向杜庸。

  “嗯,根据常总刚才说的案情,我认为常总构成抢夺罪。

  对于常总的行为,不能仅从表面上分析他的行为所针对的是被害人合法占有物还是所有物,而应当分析他的行为是否实际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我实话实说,常总您别不爱听。”杜庸说道。

  “嗯,您说。”常光回道。

  “在本案中,常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与抢夺他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没什么两样,都会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害的后果。

  我认为,本案中常总抢夺本人因质押而被第三人东方停车场合法保管的奥迪车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特征,公安机关以抢夺罪论处是正确的。”杜庸琢磨着给对方说的这么细,对方会不会说声“谢谢”就完事了。

  “杜律师,我这案子会被判几年?”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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