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91章 触人的公牛(4)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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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头,或者当他被箭头弄伤时,他会去咬箭头。这样的冲动也会激起儿童,有时甚至激起成年人去猛踢或击打使他蒙受痛苦的无生命对象。亚当·斯密以其特有的清晰性、洞察力和良好判断力,阐述了这种原始冲动的原则(如果我们可以称之为“原则”的话)。他说:“无论是痛苦还是满意,也无论它们如何起作用,其原因看来都是那些存在于所有动物之中的一些对象,它们直接激起感激和不满这两种强烈的感情。这些感情是由无生命对象,或有生命对象所引起的。我们甚至对弄痛我们的石头感到愤怒,哪怕仅仅是一刹那。一个孩子会抽打它,一条狗会向它狂吠,一个怒气冲冲的男人多半会诅咒它。最轻的反应(即诅咒——译者)实际上最能平息这种愤怒的情绪,我们很快就明白,向无感觉的对象复仇是不适当的。但如果造成的伤害非常严重,引发事故的对象就会在事后一直使我们感到不快,我们就会以烧毁或消灭它来释怀。我们准备以这种方式来对待那个偶然造成我们朋友死亡的东西,如果我们没有对它施加这种不合理的报复,我们就常常会因自己的无情无义而感到羞愧。”

  现代对人类进步过程的研究表明,可能人类在幼年阶段就自然倾向于将外在对象(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人格化,换句话说,倾向于赋予其人的属性。尽管智力的进一步发展,首先引起对生物和非生物之间区别的思考,其次引起人和动物之间区别的思考,然而上述倾向根本没有被纠正,或者仅仅在一个非常有限的程度上有所纠正。在人类心灵的这种朦胧状态下,很容易并几乎不可避免地把指挥有理性的人行动的动机,与驱使动物行动的刺激混淆起来,甚至与推倒石头或树木的力量混淆起来。在某种如此懵懂的情况下,未开化者就会对危害或冒犯了他们的动物和无生命对象蓄意施加报复。由于智慧的迷障,原始立法者的眼睛可能仍然难以分辨此类行为,他们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国家,以法律和审判的庄严形式使同样野蛮的报复性惩罚体系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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