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928章 何续初继业,而厥谋不同?_秦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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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竟是识字的。

  再见到公孙丽,给她带来一匹外面买的布作为礼物时,伯劳十分欢喜:

  “我不识字,故不得为长吏,但以后吾子必能识字!”

  在北伐军中,被尊重的不止是战功赫赫的将军壮士,有知识的军法官们,救死扶伤的军医们,一样受人敬仰,人人艳羡的职位。

  公孙丽只好婉转地告诉他,自己只识楚字,不过看着伯劳满怀期待的眼神,她只好道……

  “但秦字,我也会读一些。”

  半个月快结束时,其他人也陆续配对,甚至暗暗发生了关系,干柴烈火。

  但和公孙丽一样,真正看上这些军汉的宫人,只怕不多,大多数人对离开这幽闭宫室的期盼,远胜于成婚本身。

  虽然武忠侯承诺,要在阿房宫的广场上,为所有人主婚,但在各宫室,确定要结成夫妇的人,皆在永巷令女官处禀明,会提前走一道秦地每对编户齐民夫妻成亲时,都必经的法律程序:

  “登记!”

  八月十三日这天,管着上林新县户籍的小吏记下伯劳和公孙丽的名、籍。

  当公孙丽低声说自己氏“公孙”时,伯劳有些震惊,因为公孙丽未言,他只知道她叫“丽”。

  “我居然能娶一位女公孙?”

  “我只是大夫之女。”公孙丽纠正道。

  “我居然能娶到一位大夫之女!”

  户籍登记完了,居然还有军法官来给新婚夫妻普法……

  这下轮到公孙丽吃惊了,她虽入秦十余载,但一直在宫中长大,虽也受了些苦,知道了人情冷暖,但对外面庶民需要遵循的律令规则,根本就一窍不通。

  在秦,不论是关中故秦民还是南郡新秦民,都以家庭为单位,家长则为丈夫,而妻子仅为依附。例如,丈夫犯罪被流放到边疆,作为妻子就只能选择跟随丈夫到服刑地生活。

  婚后的家庭财产,均为丈夫所有,自主支配,但丈夫若战死,没有儿女时,也能选择妻为财产的继承人。

  当且仅当丈夫有罪,而且妻子先行举报的情形下,妻子的嫁妆等财产方可不被没收,假如丈夫有罪,而妻子未先告发,则妻子同样会受到拘禁。

  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严重侵犯。若妻子比较凶悍,丈夫打她太重,撕裂了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妻子告发,则丈夫会被处于强制剃除鬓毛胡须的罪刑。

  又强调,夫妻要相互忠诚,丈夫欲纳妾,须得正妻同意。

  人妻私自出逃,与他人结合,要被判处修护城墙的苦役工。

  同样,丈夫在别人家淫乱,妻可状告丈夫为“寄暇”罪,让他下狱,这是秦始皇时颁布的,以禁止通奸——他老人家本来想定为“可当场打杀奸夫而无罪”的。

  最后还有一项。

  “弃妻不书,罚二甲。”

  男子选择休妻但不到官府登记,应当罚款二甲。

  二甲便是千余钱,足以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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